(1)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2)招聘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3)公开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招聘工作中,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4)参加面试工作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依据: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第二十四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45号)第九条第(一)点。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9号)第十八条。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1号)第五条第(二)点。
http://rst.gxzf.gov.cn/xwdt/zczs/t17621947.shtml